关于转发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全省大中型客货车企业初步名单
关于转发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省经信委、公安厅转发了工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切实贯彻执行大中型客车、货车产品相关安全技术的各项要求。
请各辖市、区务必格外的重视,认认真真地对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于2月底前将全省大中型客货车公司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俊电线附件:《关于转发工业与信息化、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2﹞
各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安局:为进一步提升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目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切实贯彻执行大中型客车、货车产品相关安全技术的各项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注册登记审核。按照两部要求,自2012年3
1日起,相关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与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自2012年3月1日起,停止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自2013年1月1日起,须按《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二、逐步加强机动车查验工作。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中,须结合两部通知新确定的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把关,确保行车安全。对大中型客货车,要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要重点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严格查验车辆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及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可以通过查验,并责令车主恢复原状。上述查验项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中无对应项目的,在“备注
栏内予以说明。三、严格落实违规信息上报制度。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在办理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等业务时,发现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要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及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同时,将有关取证的资料、照片等证据资料,连同市车管所的书面情况报告于每月25目前报省公安厅车管处汇总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目至6月30日,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公安交巡警部门除严格把牢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查验审核关外,还应结合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加强路面查控。辖区内有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的,须在相关出入口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上杜绝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行为。各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应加强对过往商品车运输车检查,凡实际外廓尺寸及载质量与行驶证记录不符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责令恢复原状,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五、认真开展大中型客货车产品清理检查。两部要求,201_2年3
1日前,对《公告》内的全部车辆产品做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车辆。各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会同公安交巡警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关于逐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lO]453号)要求和对照两部通知的具体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大中型客、货车的企业以及它产品做全面清理检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生产企业初步名单见附件2(各市应根据真实的情况予以调整)。对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马停止生产和销售,进行整改。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安厅将会同各市对有关企业清理检查情况做复查。请各市务必格外的重视,认认真真地对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市清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以及汇总表(见附件3
)请于2月底前分别报送至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公安厅,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yzjs@163.com。联系人:省经信委 张瑛025
83526455、附件1:《关于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
)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附件2:全省大中型客货车企业初步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风险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
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
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自2012年3
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测验证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一定要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式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做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与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
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与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三)2012年2
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逐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与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可以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四)自2012年9
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
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马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并经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更换或退货。
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生产公司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公司制作、改装违规商品车运输车的,工业与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将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车运输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检查力度。重点加大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所在区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点厂区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严查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从事运输的行为。加强省际协作,建立联勤协查工作机制,充分的利用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对商品车运输车实行逢车必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查处的商品车运输车有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重点查验。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