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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车辆需记录储存无人驾驶失效前90秒信息
    来源:hth华体汇    发布时间:2024-10-23 04:23:39  浏览次数:1264

      昨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无人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明确在车辆发生事故或无人驾驶功能失效时,应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的运作时的状态信息。

      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项内容:车辆标识(车架号或车辆号牌信息等);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环境感知及响应状态;车辆灯光和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指南》还提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人驾驶汽车原则上随车配备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有条件无人驾驶汽车、高度无人驾驶汽车应随车配备1名安全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能低于1:3。

      此外,无人驾驶汽车应在车身以醒目图案、文字或颜色标识,明确向其他交通参与者告知其无人驾驶身份。

      具体来看,《指南》的主要内容有适合使用的范围、根本原则、应用场景、无人驾驶运输经营者、运输车辆、人员配备、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八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合使用的范围,明确《指南》适用于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引。

      第二部分为根本原则,包括无人驾驶汽车运输管理原则和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原则。

      第三部分为应用场景,主要是结合当前无人驾驶汽车发展水平、示范应用情况、各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需要,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道路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等领域明确了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的具体场景及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为无人驾驶运输经营者、第五部分为运输车辆、第六部分为人员配备,主要明确了相关经营主体应满足的经营资质条件,无人驾驶车辆应具备的运营资质条件及车辆保险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人驾驶汽车随车驾驶员或运行安全保障人员(统称“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和有关要求。从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明确满足一定要求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完全无人驾驶汽车能够正常的使用远程安全员。

      第七部分为安全保障,最重要的包含6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制度,主要是保障无人驾驶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运输安全保障,主要是指导无人驾驶运输经营者做好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三是运作时的状态信息管理,主要是为车辆故障和安全事故调查溯源提供支撑。四是车辆动态监控,主要是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引发安全事故。五是安全告知,主要是提升乘客安全乘车及紧急状况下的应急逃生能力,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六是应急处置,针对性地提升无人驾驶经营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日常监督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将运输服务环节发现的技术问题反馈到无人驾驶车辆设计制造环节,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车辆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无人驾驶汽车安全性能。同时明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地无人驾驶运营服务情况开展检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年底前向部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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